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签署命令,发布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新条令的第十二章,对国旗的使用管理和国歌的奏唱,作出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百八十二条 军人应当遵守有关国旗、国歌的法律法规,维护和捍卫国旗、国歌的尊严。
第二百八十三条 下列军队单位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军委机关部门、军委联指中心,战区、军兵种机关,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机关;
(二)战区军种机关,新疆军区、西藏军区机关;
(三)边防海防哨所,驻边境口岸的军队外事机构,以及具备升挂国旗条件的海外任务部队(分队)。
第二百八十四条 军级以下部队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军队院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前款规定的单位,在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应当升挂国旗。
第二百八十五条 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的,通常由营区管理牵头单位负责升挂国旗;与地方党政机关同院区办公的军队单位,可以不单独组织升挂国旗。
第二百八十六条 军队单位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和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大型展览活动,可以升挂国旗。
驻民族自治地区的军队单位,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规定升挂国旗的纪念日和主要传统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二百八十七条 军队单位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位置,当日早晨升起,当日傍晚降下;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军队单位升挂国旗,不得只升不降,不得升挂和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和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因特殊需要以竖挂、斜插等方式使用国旗时,应当保持旗面舒展、五星处于上方位置,与使用场合、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二百八十八条 升挂国旗的具体时间、仪式和方法,下半旗的时机、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八十九条 团级以上单位主官的办公室和承担外事任务的机关办公室,可以在显著位置插置国旗。插置的国旗,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尺度,旗杆垂直,旗面自然下垂。
第二百九十条 舰艇升挂国旗的时机、程序、方法,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九十一条 军队单位应当在下列时机和场合奏唱国歌:
(一)军队单位举办的庆典活动和重要集会;
(二)重要外事活动和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升挂国旗仪式;
(四)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时机和场合。
来源: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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