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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国旗法修正可增加“降国旗奏国歌”条款

为加强对国家象征和国家标志的理论研究,为《国旗法》《国徽法》的修改凝聚专家智慧、做出理论回应,并规范国旗、国徽等国家标志在实践中的使用,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研究所承办的“国家标志、国家象征的宪法理论与《国旗法》《国徽法》修改”学术研讨会于2020年9月15日在北京召开。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旗帜学研究中心等多个单位的专家学者与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在线参与了会议。

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小建教授主持,第一单元的主题是国家标志与国家象征的宪法理论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人博教授主持第二单元的主题是国家标志的使用与《国旗法》《国徽法》修改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主持。会议通过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围绕两个议题,与会专家进行了深入交流和讨论,取得了丰厚的理论成果。这些研究成果将通过智库渠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进行的《国旗法》《国徽法》修改提供智识参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童卫东主任介绍了《国旗法》《国徽法》修改的情况和所面临的问题本次修法涉及到完善国旗、国徽的尺度规格,增加升挂、悬挂的场合,完善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的使用要求,明确监管部门等内容。这些内容背后的很多理论问题亟待探讨。例如,国旗强调鼓励和规范使用,国徽强调规范使用,这种差异背后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以及具体的使用规则应如何制定等等。

焦洪昌教授做了题为《传播国家标志、实现国家认同》的主旨发言。他认为国家标志是国家认同的重要依托与载体,在构造国家形象、凝聚国家共识和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从宪法规范的角度,国家标志应当不局限于国旗、国歌、国徽、首都这四类,国庆日、国家元首实际上也发挥着国家标志的功能。而就国家标志与国家象征的关系而言,认为,国家象征具有更为宽泛的文化意涵,而国家标志的含义则更窄一些,比如说国旗的象征意义更强,而国徽在公权力机关悬挂,更多的指向国家标志。建议设立以国家元首为主导、同时设立专门委员会的机制来推动国家标志的监督与实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旭教授作了题为《国家法学与国家认同》的发言指出《国旗法》《国徽法》聚焦于国家标志与国家象征,而国家标志与国家象征作为国家物化的符号背后所涉及的是公民对国家的认同问题,这就需要对国家认同的理论进行深层次阐释。

浙江大学法学院郑磊副教授作了题为《国旗的价值沉淀与仪式彰显》的发言指出国旗所象征的是价值观意义上的国家,此次修改载入立法目的条款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恰恰明确回答了其所象征的价值观的内涵,这使得《国旗法》超越了“国旗使用手册”。他建议前置动词用“倡导和养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体现国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特有贡献。他还从仪式要素、仪式功能和仪式手段的角度探讨了国旗国徽等物化的仪式象征。一是从时间、地点、场合、人物条款等仪式要素看,此番修改结合了宪法日、宪法宣誓等时间点,起到了积累汇聚《国家仪典法典》的积极意义,同时网络空间虚拟国旗的悬挂也值得考虑。二是从仪式功能和仪式手段的区分角度看,仪式功能的目的在于“敬”与“畏”,而“褒扬、规范、惩罚”只是达成“敬”与“畏”的手段。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白斌副教授的发言是《作为国家统合工具的国家标志》。他认为在界定国家标志范围的时候,不必局限于国旗、国徽、国歌,不妨采用更为广阔的视角,把首都、国家元首等也理解为发挥着类似的功能。他强调了发挥国家整合功能的国家标志需要注意的四个问题:单一性(宪法中对国家标志的规定意味着只允许一面国旗、一首国歌、一面国徽);稳定性(国家标志不宜频繁更改);精神性(国家标志首先是精神性的标志,在解释上不应该过度强调外在的强制,应该强调公民发自内心的尊崇和信仰);包容性(面对多样化的地域、民族、宗教信仰、文化等等,作为国家整合的工具,国家标志对于内部的国民应当展现对于纷繁复杂的多样性的包容力量)。

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院长谢立斌教授作了《国家象征刍议》的发言。他强调,有必要区分《国旗法》上的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对公民的不当行为,应该先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予以纠正;构成违法的,首先通过行政处罚予以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才应追究刑事责任。还从美国焚烧国旗案入手谈论了公民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指出在禁止侮辱国旗的同时,也要尽量尊重公民通过国旗进行表达的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国家标志立法的“爱”“敬”“怕”》。他认为国家标志立法以“爱国”为目标导向,内容更多体现让人民“尊敬”国家标志,但如果有太多强制性、限制性、惩罚性内容,却可能会导致人民不敢使用和亲近国家标志。他以小学生手绘国旗行为是否会构成违法等争议事件为导引,认为对国家标志过于严格的立法对于促进国家认同的效果可能不好。应该尊重人民自发的爱国表达,放宽对国家标志使用的限制,实现加强国家认同的效果。要处理好国家标志立法的“爱、敬、怕”的关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翟国强研究员作了题为《完善国家标志立法应统筹协调、一体推进》的发言。他认为国家仪式的立法迫切需要从全局、总体的角度来一体推进,单个研究国旗、国歌、国徽都不足以让国家标志、国家象征非常有效地发挥作用。进而他提出并具体阐释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观点。一是法律本身应协调统一推进,不能各自为政。两部法律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其规定的严格程度也应该有区别。国徽更多地作为公权力的象征应从严管理,而国旗应该放宽使用以更好地弘扬爱国主义热情。二是统一推进国家标志、国家象征和其他国家庆典仪式的规范管理,将国家仪式、礼仪规范起来。三是关于党的象征和国家的象征,如何协调党旗和国旗、党徽和国徽的使用,充分发挥其各自功能。另外,也需要从理论层面解释党旗、党徽在具体国家管理中的规范问题。四是需要由特定机构来统一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秦奥蕾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宪法功能框架下国家标志的商业特许与特别使用》。她认为,随着中国国际交往和对外交流活动的频繁化,国家标志的使用场合逐渐增多,对国家标志的商业化使用会成为必然趋势。如何认知和使用国家标志的商业化价值,其关键就是回归国家标志的宪法功能。首先,国家标志的宪法内涵包括国家、国家机构、国家共同体情感认同几重含义,相应地,国家标志的商业价值也应区别考虑。当国家标志代表国家及国家机构时,其商业价值与普通商品并无不同,对其商业使用的管理可以按照普通的商品监管。而当国家标志代表对国家的认同感时,对其商业价值的使用就应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管。在概念用语上,建议在法律文本中采用“国家标志的特别商业使用”就国家标志的特别商业化使用提出了三项原则:一是禁止垄断性生产原则;二是对生产企业的许可采形式审查原则;三是基于国家认同感层面的商业使用应以允许为原则,禁止为例外。

中国旗帜学研究中心赵新风理事长作了题为《国旗法国徽法教学实践与修正建议》的发言。他回顾了三十年来进行国旗法教学和宣教的实践历程,指出全国各地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单位在国旗法理解和执行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差异,表示两法的修正应在凝聚广泛共识的基础上开展强调了制式国旗的生产,应由国家定点企业制作并且可追溯,不能放宽国旗的生产权限,也不宜将准入门槛降低到县级企业。特别建议在《国旗法》中增加“降国旗时奏国歌”的条款,改变七十年来降国旗不奏国歌的历史,并将该法中“升挂”国旗修改为“升降”国旗,增强公民有升有降有始有终的意识。他还就国徽规格尺度与当今实际不符合的问题提出修正建议。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松锋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国旗使用场所的限制》。他提出,探讨对国旗使用场所的限制,应首先从《国旗法》的立法目的出发。对国旗使用场所的限制标准也应作出相应的区分:在维护国旗的尊严层面,应将国旗的使用限制为严肃庄重的场所;而在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层面,对场所的规定应较为宽松。他进一步从象征和标识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出发,以主体、场所、表征、目的、效果等多要素为标准,将国旗分为三类,分别是:作为国家象征的国旗、作为国家标识的国旗、作为普通物品的国旗。当国旗作为国家象征时,对其使用场所和要求都应非常严格,不可有丝毫差错。而当国旗作为普通物品使用时,不宜神话国旗,要为公民表达爱国情感提供充分的自由空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杜吾青的发言题目是《国家象征和国家标志的宪法功能及其部门法实践》。他认为《国旗法》和《国徽法》分别作为落实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宪法功能的两部重要的部门法,一是要结合《宪法》第24条对国家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提供的不同层次的规范指引,将国旗国徽的宣传教育作为宪法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要在维护国旗国徽尊严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之间取得平衡,不宜因此为公民过重地增加注意义务,对于侮辱国旗国徽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机关要严格限定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故意”的范围以内,同时也应当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对于国旗国徽的知识储备一并考虑,以实现公民自觉的了解、尊崇、爱护国旗国徽的立法目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劲副教授《国家象征及其现代性命题》发言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莫纪宏研究员《国家象征是一项完整的宪法制度》发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曹舒《国家标志的宪法内涵》发言。

研讨会最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树忠教授代表会议做总结发言。他对各位专家学者前来参会表示感谢,进而从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拟定——国家标志与国家象征的关系、两者应该如何排序等问题——所面临的困难,指出宪法学界对这一议题的研究还存在非常广阔的空间。他最后说,经过紧张热烈的讨论,各位专家结合《国旗法》《国徽法》的修改情况,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采用语义学、国家法学、政治学、文化学等多种具体研究方法,进行了多角度的探讨,取得了重要的成果,开阔了我们的视野,拓宽了我们的思路,深化了我们的认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信息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编辑:中国国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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